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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工厂跨市搬迁,员工不愿随迁,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我们工厂最近计划从深圳搬迁东莞,全厂员工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广东省,工作岗位为员工,工资待遇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约定工厂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同时员工的工作待遇工厂可做相应调整,员工应当同意并服从工厂的工作按排及待遇调整。
       请问,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或工资是否合法?如果工厂搬迁到东莞,我们员工不愿意随迁,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答:你好!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们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存在不明确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工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员工应当同意并服从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工厂按照以上约定调整,还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1、关于工作地点。双方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和职责约定工作地点,而非随意约定一个宽泛的区域,如中国境内,广东省等这样的区域。如劳动者是业务员、采购员等岗位,可以约定相对宽泛一点的工作地点或区域。但如劳动者仅是一名车间普工,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中国,或广东省这样宽泛的区域,就明显属约定不当或不明确。如发生工厂搬迁至其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一般以市为区域,如深圳市搬东莞市,或惠州市。当然,也有规定在同市范围内的远距离搬迁,给劳动者上下班及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和不便的情形也应由劳动者决定是否随迁,如不愿随迁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愿随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因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为广东省,而员工必须随迁。或者员工不随迁而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关于工作岗位。调整职员工作岗位属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理论上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员工至相同岗位的其他部门工作。但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该员工的工资待遇,即该员工在新岗位的工资收入应与此前岗位相当。如果是降低员工职务,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属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可拒绝岗位调整。当然,用人单位工作岗位调整的原则是:不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同时不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另,将工作岗位约定为员工,也属于不明确的岗位约定;3、关于工资待遇。不管是出于什么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或法定理由,一般都不能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因此。关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约定及调整,在法律上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而非由用人单位以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强行约定并由此单方随意调整。
       考虑到法律适用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法律问题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为此,以上只是简单的解答你提出的问题。如还有其他疑问,可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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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