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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费如何计算

问:我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计件方式,白天、晚上和工作日、休息日加班都是一样的,没有加班费。如果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加班费呢?


    答:你好!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以上规定,不管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发加班费。以下分别是计时和计件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1、计时工资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假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每小时工资10元,那么该劳动者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其加班工资应为15/小时。周六至周日加班,不管白天晚上都是20/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不管是白天晚上都是30/小时。

2、计件工资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假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计件工资为完成一个产品的单价为1/件,那么该劳动者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其计件的单价应为1.5/件。周六至周日加班的计件单价,不管白天晚上应为2/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件单价,不管是白天晚上都是3/件。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因为各种原因,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存在跟法律规定不一样的地方。以深圳为例,不管劳动者是什么职位,仲裁和法院计算加班费,都是按照劳动者领取的总工资,除以劳动者当月的工作时间,如果总工资除以总工作时间,得出的每小时工资数额未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即视为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加班费(即使用人单位确实没有支付加班费)。举个例子:

1、假如张三20213月发放的综合工资为5000元,3月份工作日加班44小时,休息日加班40小时。那么张三3月份的每小时最低工资为:15.6元〔5000元÷320小时(174小时+44小时×1.5倍+40小时×2倍)〕。而20213月份深圳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6元(2200元÷174小时)。因此,张三的工资高于当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即视为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张三的加班费。

2、假如张三20213月发放的综合工资为3500元,同样3月份工作日加班44小时,休息日加班40小时。那么张三3月份的每小时最低工资为:10.9元〔3500元÷320小时(174小时+44小时×1.5倍+40小时×2倍)〕。而20213月份深圳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6元(2200元÷174小时)。因此,张三的工资低于当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即视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了张三的加班费。那么,张三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差额部分为544元〔320小时×1.7元(2200元÷174小时)-(3500元÷320小时)〕。

以上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深圳甚至广东地区比较普遍的计算方法。当然,也有少数案例存在例外。这要看劳动者是否有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否则,一般都是按照以上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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