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规
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责任如何担
2020-07-27

陈某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张某某、姜某某共同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审理查明,《担保合同》中只有张某某的签字捺印,姜某某未在《担保合同》中签字捺印,而是在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书“担保方意见”中予以签名确认,且“担保方意见”中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未约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