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规
未实际交付租赁物,是否应当收取租金
2020-07-27

某公司将房屋租赁给张某某用于经营幼儿园。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仅向该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房屋租赁定金,未依约支付租金,该公司未将房屋交付给张某某使用。后双方就合同履行等事项协商不成,形成纠纷,该公司要求张某某将房屋返还,支付所欠房屋租金共计1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公司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租赁物交付给张某某使用。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驳回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